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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房屋登记办法》续:登记簿不直接发给房主

            7月1日是《房屋登记办法》实施的第一天,前来办理产权证的房主却发现自己依然只领到房产证,而并没有领到媒体宣传中所说的“房屋登记簿”。对此,长沙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解释:房屋登记簿作为电子介质,只存在房屋登记机构,房主有需要时可到房产局查询和复制。

            根据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》的规定,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,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,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、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。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,也可以采用纸介质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。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,应能够转化为唯一、确定的纸介质形式;采用纸介质的,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,注明目录和页码。

            目前长沙市房产局根据长沙的实际情况,统一采用电子介质的登记簿,只存在房屋登记机构,房主有需要时可到房产局查询和复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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